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接到报警不救人会被判几年?

一句话回答: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这条罪罚的是“该救不救”的人

它属于渎职犯罪里典型的“不作为”类型。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是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却不进行解救;结果上要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光有“没及时救”还不够,必须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才入罪。

二、立案标准和量刑是多少

立案标准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刑法第416条第1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二是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具体以该规定列明为准)。

量刑依据是《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实务中要注意什么

第一,本罪是结果犯加不作为犯,“造成严重后果”是入罪的关键,办案中要重点审查是否已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与不作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第二,要与玩忽职守罪区分:本罪主体特定、行为方式特定(针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不解救),属于特别规定,一般优先适用。第三,第416条有两款、两个罪名:第1款是“不解救”(不作为,最高五年),第2款是“利用职务阻碍解救”(作为,最高七年),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第四,如果与拐卖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如果同时收受贿赂又构成本罪,通常数罪并罚。第五,涉案民警的辩护空间多在“是否已产生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客观障碍导致无法解救”“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等环节。

四、案例分析(示意情景)

(示意情景,非真实案件)某地派出所民警乙,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有被拐卖儿童,乙既未登记、也未移交或上报,数月后该儿童被转卖至外省,解救难度大幅增加。案发后,乙被以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此类案件中,举报是否到达、后果是否与不作为存在因果关系、乙是否属于“负有解救职责”的人员,是认定和辩护的关键。

五、常见问题(FAQ)

问: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一般判几年?

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哪些人可能构成本罪?

答: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员。

问:和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

答:本罪主体和行为方式更特定,针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不解救,属于特别规定,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优先适用本罪。

问:“不解救”和“阻碍解救”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刑法416条第1款是不作为型的不解救罪,第2款是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罪,是两个独立罪名,量刑也不同。

问:只要没救人就会被追究吗?

答:不是。本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立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可能承担政务处分等责任。

问:与拐卖分子通谋的怎么处理?

答:如果事先通谋,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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