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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律师团队经济犯罪案例集萃:从合同诈骗无罪到京师刑委会2025无罪案例
一句话回答:王冠律师团队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积累了涵盖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逃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多罪名、多形态的办案成果,既有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例,也有检察院不起诉、撤回起诉和大幅降低量刑的案例。 一、王冠律师承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2019年至2026年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此前有十四年检察工作经历)承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北京某公司职工涉嫌合同诈骗案等。凭借检察与纪检工作背景,王冠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事实梳理、证据审查与定性辩护上具备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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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保民律师经济犯罪辩护案例:虚开增值税十余亿案获缓刑与职务侵占不起诉
一句话回答:贾保民律师曾在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工作多年,转型律师后在经济犯罪领域办理了案值十余亿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缓刑、离职高管职务侵占案获检察院不予批捕并不予起诉等典型案例。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李某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值十余亿元。经辩护,检察机关给出缓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李某判处缓刑。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在于对开票行为是否具有真实交易基础、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核心要件进行证据审查。 二、职务侵占案件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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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为杰律师经济犯罪辩护案例:违法发放贷款无罪与信用卡诈骗免刑
一句话回答:蒋为杰律师曾长期在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转型律师后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取得多起无罪、撤回起诉与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其中违法发放贷款案获检察院撤回起诉、信用卡诈骗案免予刑事处罚均属少见成果。 一、违法发放贷款类案件 1、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无罪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2、白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免予刑事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金融领域高发罪名,此类案件获撤诉或免刑,通常需要围绕”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前置认定、损失数额计算与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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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琦律师经济犯罪辩护案例:10.79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与集资诈骗改罪名
一句话回答:陈琦律师在北京执业二十余年,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领域有影响力的案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涉案金额10.79亿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缓刑、涉案18亿元的集资诈骗案经辩护成功改变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涉案693万元的诈骗案获法院宣告无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经济犯罪辩护的高发领域,陈琦律师办理的两起案件结果差异显著、均属有效辩护: 1、北京李某飞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高达10.79亿元,经辩护,2021年10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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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律师团队涉黑涉恶案件辩护案例集
王冠律师团队涉黑涉恶案件辩护案例集 涉黑涉恶案件,是刑事辩护中对抗性最强、专业门槛最高的领域之一。北京刑辩律师网(王冠律师团队)依托京师、浩略两家律所,汇集了多位长期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律师,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摘帽””恶势力认定排除””重大涉黑案件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案例。本文按京师律师事务所官网、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官网及团队公开案例资料整理,供当事人和家属参考。 一、团队涉黑涉恶辩护律师及案例概览 陈琦律师(北京浩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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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对未成年被害人积极开展救助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未成年人 司法救助 转学安置【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某某系被害人马某(案发时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亲生父亲,马某母亲在马某2岁时离家出走,马某与爷爷奶奶及父亲马某某一起生活。2021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马某某在家中或宾馆内,以暴力、言语威胁等手段,对马某实施多次猥亵,并在宾馆强行与马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2023年11月,马某通过写信的方式向其班主任揭发被马某某侵犯的事实,班主任陪同其到派出所报案。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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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心团队律师点评: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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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心团队律师点评: 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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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6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心团队律师点评: 1.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2.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3.对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当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