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CEDURE & DECISIONS / 程序与行动

刑事程序全流程:六个阶段的期限与行动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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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应先确定当前阶段和措施,再分别核对期限、材料与可申请事项;拘留、审查起诉和审判各有独立规则,不能用一个总天数替代。

立案与侦查阶段,现在要核对什么?

先核实报案、立案与措施性质,记录通知和实际采取措施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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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阶段,现在要核对什么?

会见、取保申请、保证方式和羁押审查分别处理,申请不等于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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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现在要核对什么?

核对移送日期、阅卷条件、补充侦查与期限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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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判阶段,现在要核对什么?

核对起诉与送达,按程序准备证据意见、庭前事项及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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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复核与再审阶段,现在要核对什么?

先核对文书送达、上诉期限与法定救济事由,再整理卷证及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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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与财物处理阶段,现在要核对什么?

区分刑罚执行条件、财物处置机关及异议材料,不把返还与减刑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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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委托或采取行动前,还需要确认什么?

37天到了就一定放人吗?

不是。37天是特定拘留案件提请批捕与审查批捕期限的合计上限,应核实是否已经逮捕、释放或变更措施。

整个案件多久结束?

不能把各阶段法定期限简单视为固定结案时间,改变管辖、补充侦查及法定延长均需分别核对。

家属现在先做什么?

保存文书,确认办案机关、羁押地点、措施与准确日期,准备身份关系证明和简要时间线。

哪些法条与官方原文可以核对?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会见阅卷及阶段期限:打开官方原文 ↗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适用时须分别核对行为时间、案件事实与现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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