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条件有哪些?涉案财物什么时候退还、怎么申请?
一句话回答:减刑看“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假释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执行够法定刑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涉案财物则依“违法所得追缴、被害人合法财产及时返还”的规则处理。三条依据分别是《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
一、减刑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下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该下限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程序上,《刑法》第七十九条: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假释的条件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涉案财物什么时候退、怎么退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实务里要注意:想拿回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关键是证明“与案件无关”——提供权属证明、付款凭证、完税凭证等;判决生效后按判决主文办理返还,判项遗漏的要及时提出补正或另行申请。
四、常见问题(FAQ)
问:减刑最少要执行多少?
答:《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下限: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能少于十三年。
问:无期徒刑多久可以假释?
答:《刑法》第八十一条要求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并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累犯及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问:被扣押的设备、账户什么时候能退?
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判决也应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作出处理;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可依法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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