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为算滥用职权、会判几年?
一句话回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损失”和“情节特别严重”怎么算,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备其中一条,就属于“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包括伤亡人数达到前述标准3倍以上、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二、实务中要注意什么
第一,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容易混。前者偏“乱作为”,越权、违规行使职权;后者偏“不作为、慢作为”,该管没管、该做没做。主观上一个偏故意、一个偏过失,但立案的损失标准是同一条司法解释规定的。
第二,这个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的类似行为,可能落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或者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其他罪名上,路径完全不同,辩护方向也不同。
第三,罪名之间有“择一”规则。实施渎职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特别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特别规定的,才回到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辩护空间主要在“因果关系”和“损失认定”。损失是不是由这个行为直接造成、30万元里有没有重复计算或本可挽回的部分、是不是集体决策、有没有上级指令,这些都是实务里争得最凶的地方。
三、案例分析
(示意情景)某县级机关负责人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项目最终烂尾,经审计认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其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这个例子说明,只要损失数额落在30万元以上,就已经跨过立案门槛,后面的空间只剩量刑。
四、常见问题(FAQ)
问:滥用职权罪多少金额会被立案?
答: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即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到立案标准;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还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可以。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样属于“重大损失”。
问: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有什么区别?
答:滥用职权偏“乱作为”,是越权或违规行使职权;玩忽职守偏“不作为”,是应当履行职责而没有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问:一般会判几年?
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又收钱,怎么处理?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