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办案超期羁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吗?一般判几年?
一句话回答:会。民警在办案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比如超期羁押、借传唤或继续盘问之名变相关人、为了突破口供把人扣在办案区,都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基础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的十年以上;民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这个罪要从重处罚。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怎么规定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共四款。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四款是关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民警为什么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怎么理解
刑法第九十四条明确,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办案民警负有侦查职责,既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只要是在履行职权过程中非法拘禁,就落入第四款,量刑时要依法从重。这一点很多当事人容易忽略:同样一个拘禁行为,普通人做和民警利用职权做,法律评价完全不一样。
三、立案标准:拘禁多久、什么情形会被立案
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有上述情形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这里提醒一句:二十四小时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不是所有非法拘禁的通用门槛,别拿它当挡箭牌——普通非法拘禁只要实际剥夺了人身自由,时间很短也可能构罪。
四、实务中要注意什么
第一,这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范围,不是公安机关自侦,家属报案要找对门。第二,容易和非法搜查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滥用职权罪竞合,究竟定哪个罪,要看行为方式与主观目的是拘禁、搜查、放人还是滥权,罪名不同量刑差别很大。第三,辩护通常从三个方向找空间:行为有无法律依据(传唤、继续盘问、拘留、逮捕的法定手续是否履行)、主观上是否明知无权拘禁、情节是否显著轻微;一旦确实越界,及时纠正释放、取得谅解对量刑影响很大。
五、案例分析(示意情景)
以下为示意情景,说明认定思路,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某派出所民警为突破一起盗窃案口供,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一名证人留在办案区连续谈话四十余小时,其间有推搡和辱骂。处理思路是: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伴有殴打、侮辱情节,已符合立案标准,涉嫌非法拘禁罪;因其系利用职权实施,适用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从重处罚;同一过程如有逼供行为,还可能涉及刑讯逼供罪,需按行为分别评价。反之,若能证明证人是在法定时限内自愿配合、没有强制手段,则不构成犯罪。
六、常见问题(FAQ)
问:民警非法拘禁一般判多少年?
答:基础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的十年以上,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要从重处罚。
问:拘禁不到24小时就没事吗?
答:不是。二十四小时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的立案情形之一,一次拘禁三人以上、三次以上拘禁、捆绑殴打侮辱、致人伤残死亡等情形同样可以立案。
问:民警非法拘禁归哪个部门管?
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不是公安机关自侦。
问:和非法搜查罪怎么区分?
答:看行为指向什么。剥夺人身自由的是非法拘禁,侵犯身体和住宅安宁的是非法搜查,两者同时发生的按行为分别评价。
问:如果确实违法了,还能从轻吗?
答:可以争取。及时纠正并释放当事人、如实供述、取得谅解、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情节,都是常见的从宽路径。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