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件涉案财产追缴范围:等值追缴与“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规则
一句话回答:会被追缴、没收的是与犯罪有关的部分——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法律还规定了两项容易被忽略的规则:等值追缴,以及在定罪量刑事实查清后”财产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即可追缴没收。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章现行文本与《刑法》第六十四条,说明涉案财产的追缴范围与两条关键规则。
问:追缴、没收的范围到底有多大?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刑法》第六十四条则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注意其中的”孳息、收益”三个字:违法所得产生的租金、利息、增值收益同样在追缴范围内。
问:财产找不到了、或者和合法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给出了答案: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这就是”等值追缴”规则。
实务含义很直接:即便涉案财物已经处置或混同,追缴并不会因此终止,而会转向其他等值财产。
问:”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会有什么后果?
这是涉黑案件财产处置中最需要重视的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简言之:在满足上述前提的情况下,关于财产来源的说明义务会落到被告人一方。能不能说明、说明到什么程度,直接决定这部分财产的归属。
问:哪些情况下会被追缴、没收?
第四十六条列举了应予追缴、没收的情形,其中包括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等。
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办理。
律师提示
财产辩护不是”等庭审再说”的事情。对当事人与家属而言,最有价值的动作是在侦查阶段就把财产的取得时间、来源、对价、凭证整理清楚,形成可以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的书面材料——这直接对应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里”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明要求。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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