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罪犯的减刑、假释为什么更难?财产性判项与涉案财产配合情况的影响

一句话回答:更难。涉黑涉恶人员的减刑、假释除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外,还受两项专项规则约束:一是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听取意见;二是提报与审理时必须充分考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与《刑法》第七十八条现行文本,说明涉黑案件减刑、假释的实际影响因素。

问:法定条件是什么?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同条还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问:涉黑案件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这意味着这类减刑、假释并非单纯的材料审核,而是有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到场、罪犯本人陈述的程序。检察机关可以对减刑、假释是否适当发表意见。

问:财产问题为什么会影响减刑、假释?

第三十八条给出了明确答案: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财产性判项”包括罚金、没收财产、退赔被害人损失等;”配合处置涉案财产”则指在涉案财产的甄别、追缴、处置过程中是否如实说明、主动配合。这两项在涉黑案件中分量很重,因为这类案件的财产性判项金额通常较大、涉案财产结构也复杂。

问:家属能做什么?

三件事:一是把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做扎实,包括考核记录、奖惩记录与教育改造情况;二是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整理清楚,退赃退赔、罚金缴纳保留完整凭证;三是就涉案财产中属于合法财产的部分,依法主张权利——财产处置过程中的异议与申诉、控告渠道,法律有明确规定。

律师提示

涉黑案件的减刑、假释是一个”整体账”:定罪量刑的结构、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服刑表现与配合涉案财产处置的情况,共同决定实际空间。建议在判决生效后尽早做一次专项评估,把材料积累的窗口期用起来。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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