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久?过了追诉期还会被追究吗

一句话回答:涉黑涉恶案件的追诉期限,按案件所涉具体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应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积极参加的,法定最高刑七年,对应的追诉期限为十年;其他参加的,对应五年。

涉黑涉恶不是刑法上的独立罪名,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的统称,一起案件往往同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若干具体罪名。因此追诉时效要”一罪一算”,不能整案一刀切。

问:追诉期限的法律依据和分档是什么?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关键在”法定最高刑”四个字——看的是该罪名法定刑的上限,而不是实际可能判处的刑期。

问:涉黑涉恶案件里,各类主体的追诉期限分别是多久?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三类主体规定了不同刑期,对应不同的追诉期限:

其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追诉期限十五年;

其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最高刑为七年,追诉期限十年;

其三,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追诉期限五年。

至于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具体罪名,则各自按其法定最高刑对应上表分档计算,不随”涉黑”这一整体评价而变化。

问:什么情况下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两种情形在实践中是控辩双方的必争点:前者要看是否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客观行为,后者要看是否确有”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这两点都不是当然成立的,需要用证据说话。

问:追诉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涉黑涉恶案件时间跨度长、涉案事实多,”连续状态”与”继续状态”的认定往往直接决定某一起事实是否已过追诉期限,是这类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却最可能改变结果的辩点。

问:过了追诉期限,是不是就一定没事了?

不一定。除前述第八十八条的两种不受限制情形外,即使已过二十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仍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过了时效”只是不再追诉的一般规则,不是绝对的安全港。

律师提示

涉黑涉恶案件的追诉时效,需要逐罪、逐起事实地计算,并与”连续状态””逃避侦查””立案时间”等节点逐一比对。建议在侦查阶段即着手梳理时间轴与罪名的法定刑档位,把追诉期限的争议尽早提出,而不是等到庭审阶段。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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