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谁查办、怎么判?

一句话回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查办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依职责分工协作。

公职人员涉黑涉恶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重点之一。本文说明相关罪名的刑期、查办机关的协作机制,以及被查处的法律后果。

问:这个罪的刑期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款是”保护伞”最典型的罪名。除此之外,视具体行为方式,还可能涉及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需要结合主体身份、行为方式与主观明知逐项判断。

问:由哪个机关查办?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同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

也就是说:举报渠道可以是三家任选,具体由哪一个机关立案,按罪名与主体身份归口确定,机关之间负有移送义务。

问:第五十条列了哪些需要全面调查的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其中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等情形。第五十二条则列举了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问:如果被认定为”保护伞”,会有什么后果?

三个层面的后果:一是刑事责任,除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还可能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二是纪律与政务处分,《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五条明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三是涉案财产的处理,按《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章的规定甄别与处置。

律师提示

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通常在三个点上: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是否构成”包庇”或”纵容”、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有组织犯罪。三点都需要以具体证据为基础,不能以”关系好、吃过饭”这类笼统事实替代证明。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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