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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移送后进入刑事程序,应核对强制措施、会见和阅卷条件;审查起诉期限另行计算,不服监察处理决定的复审复核应分别办理。
这个阶段在做什么?
检察机关依刑事诉讼法采取措施、审查起诉,必要时补充调查或侦查。
当事人或家属现在可以准备什么?
确认移送和采取刑事措施的日期、羁押地点与办理机关,依法办理委托;保存监察决定的送达记录。
常见误区是什么?
移送不意味着起诉或有罪;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复审复核,不等于对刑事裁判提出上诉。
一、移送之后案件怎么走
《监察法》第五十四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对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所以移送不等于定罪。进入检察环节后,会见、阅卷、申请取保候审、争取不起诉这些辩护工作才真正展开。实务中最常见的两个问题是“多久能会见”“多久能阅卷”——案件移送后,辩护律师依法可以会见在押人员、查阅案卷材料,介入越早,对证据核对和量刑建议的形成影响越大。
二、不服处理决定:复审、复核两条线
《监察法》第五十六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需要区分的是:对监察机关移送后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第五十四条)——这是机关之间的救济,与当事人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是两条不同的线。
三、涉案财物与违法所得
《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条另规定: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四、常见问题(FAQ)
问:监委移送检察院后多久起诉?
答: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十日以内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问:不服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能起诉到法院吗?
答: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定渠道是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不服再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监察法》第五十六条)。
问:复审、复核期间决定会暂停执行吗?
答:不会。《监察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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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一般性信息,适用时须分别核对行为时间、案件事实与现行文本。
最近更新: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