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数额累计规则、主体认定与辩护要点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二次以上数额累计计算。

本文作者:王冠|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联合创始人|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执业年限:逾 22 年|咨询电话:17813108512

一、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三类入罪模式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把「情节严重」作为入罪门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对「情节严重」规定了三类并列模式,符合其中一类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入罪模式 具体情形 数额与条件 依据
数额模式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有违法所得,或者项目中标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或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
情节模式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 不设具体数额门槛,重点审查手段本身 同上第六十八条
数额加情节模式 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 经累计计算仍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时适用 同上第六十八条

三类模式是并列关系,不是递进关系。数额达线即进入数额模式;数额未达线但使用了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进入情节模式;两边都不成立、但存在二年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记录并再次串通投标的,进入数额加情节模式。办案中先算数额、再看手段、最后看处罚前科,三步走能较快判断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二、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中的中标项目金额可以累计吗?

可以累计。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对于二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中标项目金额」依法累计计算,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额。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多次实施、每次单笔金额是否达标,都不影响把多个项目的数额加总后判断。

计算项目 能否累计 说明
中标项目金额 可以累计 二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多个项目中标金额合并计算
直接经济损失 可以累计 多次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合并计算
违法所得 可以累计 多次行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并计算
单次是否达标 不单独要求 累计后达到四百万元、五十万元或二十万元之一即可

反过来看,累计规则也是辩护的抓手。若累计口径把不属于本罪的行为、与本罪无关的项目一并计入,或者把同一笔数额重复计算,数额结论就可能被推翻。核对时应逐笔列出项目名称、中标金额、行为时间与行为主体,再判断哪些可以并入累计。

三、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

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所得的认定,是指行为人通过串通投标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为实施中标项目而合理支出的费用后剩余的数额;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而支出的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因串通投标所获利润,同样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支出项目 能否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直接用于实施中标项目的合理支出 可以扣除
投标人不具备资质,为串通投标而挂靠其他企业产生的挂靠费 不得扣除
为串通投标而寻找陪标公司产生的陪标费 不得扣除
为串通投标给予其他参与投标公司的好处费 不得扣除
为串通投标行为而支出的投标费用及缴纳的保证金 不得扣除

这一区分决定了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也直接影响是否达到二十万元的追诉线。把挂靠费、陪标费、好处费当成「成本」主张扣除,通常不会被采纳,处理方向应放在「哪些收入不属于本罪获利」而不是「哪些支出可以扣」。

四、串通投标罪主体: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表明,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投标人」的表述主要针对招投标行为本身,刑法对本罪主体的口径更宽,二者不能等同。招标、投标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展,但串通投标行为是单位中的责任人员个人实施、不符合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由责任人员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反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并符合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以单位犯罪论处。

比较项 招标投标法口径 刑法口径
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限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除外) 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招标代理人、评标委员会成员 中介服务方,不是招标投标主体 可以独立成为本罪主体
挂靠、借名投标方 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可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要点有三层: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是否为单位利益、是否体现单位意志。三者都指向单位时按单位犯罪处理,实行双罚制;只体现个人意志、利益归个人时,由自然人承担。常见主体包括招标单位及其负责、参与招标的人员,投标单位及其负责、参与投标的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挂靠其他单位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参加投标的单位或者自然人。

五、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只设一个法定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否「情节严重」决定罪与非罪;一旦入罪,量刑就在这一档内展开,量刑轻重取决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主体 法定刑 依据
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单位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三条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同时构成受贿、行贿等犯罪 与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相应罪名条文

需要区分「入罪数额」和「量刑数额」。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二十万元是立案追诉(入罪)的参考线,不是量刑分档线。司法实践中,《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可以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参考,但仍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妥当处理。

六、五类典型形态:北京高院 2026 年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6 年 10 月发布的依法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串通投标犯罪的主要形态,可为识别行为方式提供参照。

形态 案情要点 司法态度
借用资质围标 张某等借用他人实际控制公司资质,制造多个「投标主体」,统一确定报价、统一安排人员投标,中标 5 个项目、金额共 4800 余万元 判断「投标主体」看是否存在真实独立竞争,不以形式上投标人数量为准
职业化陪标 管某参与 4 次、项目中标金额 900 余万元;赵某参与 6 次、项目中标金额 1600 余万元 陪标人是必要共犯,多次持续参与并起实质推动作用的,不按辅助或次要角色评价
招标代理人独立入罪 招标代理机构员工按他人指示与投标人对接、帮助联系陪标公司,中标项目金额 5000 余万元、2000 余万元,法院判处缓刑 招标代理人可以独立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系统性串标双罚制 建设工程公司经决议联系多家公司围标,并渗透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环节,中标 4 亿余元;另有 20 亿余元 实行双罚制,既判单位罚金,又判直接责任人员刑罚
国家工作人员串标与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内部信息、修改技术参数,中标项目金额 7 亿余元,另受贿 700 余万元 串通投标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七、与行贿受贿等犯罪的数罪并罚规则

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另实施行贿、受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理由是:串通投标行为与行受贿等行为虽然可能交织,但并不必然具有牵连关系,行受贿不是实现串通投标目的的必要手段,也不是串通投标的必然结果;两类犯罪在行为模式、侵害法益、社会危害上各不相同,分别评价才能全面评价行为。

情形 处理规则
投标人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中标无效并可追究刑责,构成行贿罪的与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并收受贿赂 本质是滥用职权,以受贿罪与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串通投标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 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八、串通投标罪辩护重点

串通投标案件的辩护空间主要围绕「数额」和「主体」两条主线展开,量刑层面则集中在对共同犯罪地位与从宽情节的把握。

辩护维度 关注点
数额抗辩 中标项目金额、直接经济损失、违法所得是否达到四百万元、五十万元、二十万元,累计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重复计算
违法所得范围 哪些支出属于实施中标项目的合理支出,不得扣除项是否被当成成本减少违法所得
主体与责任 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行为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如何区分
陪标人地位 是一次性帮助还是职业化持续参与,是否对犯罪完成起实质推动作用,能否认定为从犯
责任界分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能否以行政处罚结案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的固定与主张

常见问题(FAQ)

串通投标罪一般判几年?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是否严重决定罪与非罪。

围标串标立案标准是什么?

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

串通投标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个人犯罪只追究行为人本人。

串标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与串通投标罪同一标准,即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串通投标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数额未达立案追诉标准、情节未达严重程度、证据不足或具有依法从宽情节的,可能不起诉。

下一步怎么做

第一步,先把三个数算出来:本企业或本人在各项目中的中标项目金额、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取得的违法所得,对照四百万元、五十万元、二十万元三条线看落在哪一档。第二步,核对是否属于二次以上串通投标,逐笔列出项目与金额,确认累计口径是否成立。第三步,梳理主体归属,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围。

第四步,整理投标文件、报价资料、合同与资金往来凭证等材料,为数额与主体认定保留依据。第五步,尽早咨询执业律师,确认行为定性、是否已过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分界,并评估是否具备不起诉或从宽处理的条件。可先查看站内经济犯罪辩护专题,再对照企业家刑事风险体检清单做一次自查。

权威来源与核验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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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布:2026-10-15 | 最近更新:2026-10-15 | 本次更新内容:本文逐字核对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相关条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对《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采取只引条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四批)核对的写法;覆盖了立案追诉的三类模式、中标项目金额与违法所得的累计计算、违法所得扣除范围、单位与个人主体的区分、法定刑档次、五类典型形态与数罪并罚规则、辩护重点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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