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立案标准是多少?董事、高管另开公司抢生意会被判刑吗?
一句话回答:国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可能被立案追诉,最高判七年。2024年3月1日起,这个罪名还扩到了民营企业:民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做同类生意,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样按这个标准处罚。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165条现行文本
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将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前的旧条文只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修正案(十二)一方面把主体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另一方面新增第二款,把民营企业的高管也纳入进来。数额标准方面,司法实践中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立案追诉标准的口径,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具体认定以办案地司法机关掌握为准。
二、实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国企款和民企款的构成要件不一样,这是辩护最该盯的地方。国企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便利、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三点齐备就可能入罪;民企人员还多两道门槛,必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且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民企案件里,损失有没有发生、损失怎么算,往往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第二,同类营业是必争之地。经营范围完全不重合、客户群体不同、只是上下游买卖关系,一般不宜认定为同类营业;但如果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实际客户、供应渠道高度重合,就很容易被认定。
第三,提醒一句,股东之间闹矛盾,把民事纠纷往刑事上推风险很大。董事、高管自营同类业务,公司法上还有归入权、竞业限制这些民事救济途径,报案之前先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劳动合同和竞业协议梳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路。
三、案例分析(示意情景)
这是一个示意情景,不指向任何真实个案。某民营科技公司的董事兼副总经理,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亲属名义注册了一家做同类软件业务的公司,把原公司的三个老客户转了过去,两年获利约一百二十万元,原公司同期对应业务收入下降并出现实际亏损。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这类行为就可能落到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他是公司董事,属于第二款的适格主体;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客户被转走、公司经营受损,对应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获利一百二十万元对照十万元以上的口径,属于数额巨大,量刑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档。辩护通常从是否属于同类营业、损失数额如何认定、获利是否全部来自同类业务、股东是否曾经同意几个方向展开。
四、常见问题(FAQ)
问:民营企业的高管现在也会构成这个罪吗?
答:会。2024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同类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处罚。
问:立案看的是获利十万元还是损失十万元?
答:国企款看获取非法利益的数额,实践中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可予立案追诉;民企款看是否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损失的具体认定以办案地司法机关掌握为准。
问:普通员工、股东会不会构成?
答:本罪主体限定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罪名,股东如果不在公司担任董监高,一般不构成本罪主体。
问:同类营业怎么理解?
答:通常看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实际经营的业务内容、客户和供应渠道是否与原公司重合或形成竞争关系;只有上下游买卖关系、业务实质不同的,一般不宜认定。
问:公司没实际亏损,还能定罪吗?
答:国企款只要获取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即可,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民企款则必须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民企案件的重要辩护空间。
问:最高判几年?
答: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