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是多少?送多少回扣会被判刑、判几年?

一句话回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送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判刑分两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先后经刑法修正案(八)、(九)修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还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款则是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专门规定。

立案线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实务视角

最容易搞错的第一个问题:给谁送。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走的是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给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送,才是本罪;给外国公职人员送,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主体身份不同,罪名和量刑差很多。

第二个问题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这直接决定门槛是三万元还是二十万元。实务中不是看钱从谁的账户出去,而是看是否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最终归谁。公司账户走款但没有股东会、没有账目审批留痕,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贿。

“财物”的范围比很多人想得宽:回扣、手续费、好处费、购物卡、旅游安排、装修款、代付消费,都可能被计算在内。医药、招投标、工程分包、大额采购领域是重点查处方向。

第三个问题是追诉时效与对合关系。行贿与受贿是对合行为,办案中往往一起查:送钱的一方被以本罪追诉,收钱的一方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诉。所以“对方已经被处理了,我这边就没事”是错觉。

企业层面的合规动作其实很具体:建立采购和销售环节的账外支出禁止制度、大额佣金与居间费的审批留痕、供应商与客户往来台账、内部举报渠道。这些材料在案发后就是证明“单位行为、非个人谋私”的关键证据。

三、案例分析

示意情景(非真实案件):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总监为拿到一家民营医院的采购订单,两年间以“学术推广费”名义分多次给医院采购负责人送去现金共计十八万元,款项从个人账户支出,订单业绩计入个人提成。案发后,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超过三万元的立案标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收钱的采购负责人同时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同一批订单里另一名销售人员因为走公司审批、以公开折扣方式让利,最终未被追诉。

四、一句总结

三万元是线,回扣、好处费都算数;钱从公司账上出不一定就变成“单位行贿”,关键看利益归谁、账目是否规范。

企业采购、销售环节的账外支出最容易踩线,需要梳理的可以先做一次企业家刑事风险体检(详见 /5891.html)。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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