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会被判刑吗?不知情还用担责吗?
一句话回答:会,但分情况。业务员明知公司没有资质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参与销售拉资金的,可能以共同犯罪论处;确实不知情、只是按公司指令做事、也没有从中获取超额利益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一、业务员构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单位和个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本罪有三档刑期: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增加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业务员虽然不是公司负责人,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明知犯罪仍参与实施、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什么情况下业务员会被追责?
关键看两点:主观上是否明知,客观上是否实质参与。实践中判断明知,会看业务员是否知道公司没有金融牌照、是否了解资金进了公司资金池、是否参与承诺保本付息的话术、是否按吸存金额拿提成。按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等情形,才达到刑事追诉门槛,不是拉了几个人就一定构罪。
三、实务中要注意什么?
第一,不知情不能只靠嘴说,要拿得出证据:入职培训材料、聊天记录、上下级指令、薪资结构,都能佐证你当时知不知道公司在违法吸存。第二,案发后工资和提成属于违法所得,要尽早全额退赔,退赃退赔直接影响能否不起诉、能否缓刑。第三,配合调查、认罪认罚,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要区分非吸和集资诈骗:集资诈骗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业务员一般只按非吸追责,两者刑期差距很大,辩护时要先厘清定性。
四、案例分析
示意情景(非真实案例):某理财公司一名基层业务员,按公司统一培训话术向亲友销售产品,个人累计吸存约八十万元,本人不接触资金、不参与项目决策,案发后全额退出提成并配合调查。这类人员实践中通常认定为从犯,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进入审判的也大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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