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犯罪由哪级法院管辖?必须由中级法院一审吗?
一句话回答:不是必须。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只把两类案件划给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一项在2012年修正时已从中院管辖范围删除,外国人犯罪与本国公民适用同一套级别管辖规则,看的是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不是国籍。
一、法律条文怎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可见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是案件类型与可能判处的刑罚,条文里没有“外国人”三个字。
对照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当时确实把“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明确列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2年修正时删除,2018年修正维持现行表述。所以“涉外案件一律中院一审”是旧法印象,不是现行规则。
二、实务上归哪级法院管
基层人民法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普通案件由基层法院一审。外籍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轻伤)等常见罪名,通常就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比如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等;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两类不因当事人国籍而变化。不服一审判决的二审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立即执行一律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地域管辖另有规则:《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在中国境内的,就在中国相应地区的法院审理。
三、两个容易踩的点
第一,级别管辖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选择。但“该由中院一审却由基层法院一审”或相反的情形属于程序问题,可以成为二审、再审阶段的辩护切入点,需要结合起诉罪名和量刑档次具体判断。
第二,语言权利要提前落实。《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翻译质量直接影响讯问笔录、供述和证言的效力,在外国人案件里往往是辩护工作的第一个抓手。
四、示意情景(非真实案例)
某外籍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该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若同一案件中他还涉嫌走私毒品、涉案数量可能达到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则这部分指控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同一案件不同罪名可能涉及不同级别法院,这正是辩护中要先看起诉罪名与量刑档次的原因。
五、常见问题(FAQ)
问: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一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吗?
答:不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只有两类: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已不在其中。
问:为什么很多资料还写“涉外刑事案件由中院一审”?
答:那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旧规定,2012年修正时已删除,现行条文不再按国籍确定级别管辖。
问:外国人犯罪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答: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问:外国人不懂中文,办案机关会提供翻译吗?
答:会。《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问:外国人犯罪会被驱逐出境吗?
答:有可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是否驱逐由法院在判决中决定。
相关阅读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