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犯罪有效辩护: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量刑标准与无罪空间
在搜索引擎里输入”涉黑涉恶”,跳出来的关联词几乎全是家属和当事人在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几年、恶势力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涉黑案件怎么辩护……扫黑除恶常态化以来,涉黑涉恶案件数量多、刑期重、专业性强,一旦被贴上”涉黑涉恶”标签,从侦查到审判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是决定命运的战场。这篇文章把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量刑标准一次讲透,重点说说辩护的空间在哪里。
一、先分清两个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
很多人把”涉黑”和”涉恶”混为一谈,其实法律上两者是两套标准、两套后果。
“涉黑”对应的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独立罪名,法定刑很重。”涉恶”不是独立罪名,恶势力是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一种特殊形态,本身不定”恶势力罪”,而是按其实施的具体犯罪(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定罪,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2021年12月24日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把扫黑除恶从专项斗争升级为常态化法治轨道,对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涉案财产处置、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等作了系统规定。这意味着,涉黑涉恶案件的处理将更加规范,也给辩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一个都不能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应当同时具备”四个字是辩护的关键:四个特征缺一不可,任何一个特征达不到证据标准,整个罪名就不成立。实务中,大量案件恰恰是在”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上站不住——组织挣了点钱不等于”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活动”,团伙间偶发的争强斗狠也不等于”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这里先说一个公开报道的典型——云南孙小果案。孙小果长期实施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其犯罪组织被法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2020年再审宣判,孙小果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并依法执行。这个案子最直观的警示在于:一旦”组织、领导”的地位坐实、四个特征全部认定,再叠加数罪并罚,后果极其严重——反过来也说明,四个特征的证据审查,对被告人来说就是生死线。
三、恶势力:认定标准与三个”排除”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恶势力意见》),明确了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具体认定要点:1. 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2. 行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手段包括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包括”软暴力”);3. 本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恶势力意见》同时划出了三条重要的”排除线”,这是辩护的重点:其一,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其二,因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其三,仅因临时雇佣、被雇佣、被利用、受蒙蔽而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换句话说,一伙人合伙开赌场、一起盗窃、一起诈骗,哪怕人数再多、次数再多,只要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就不该被贴上恶势力的标签;村民之间因土地、债务纠纷发生的冲突,更不能往恶势力上靠。
再举个公开报道的样本——河北唐山烧烤店打人案。2022年6月,唐山一烧烤店内多人暴力殴打他人,视频引发全国关注。同年9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陈继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这个案子是公众理解”涉恶从重”和”数罪并罚”最直观的样本:恶势力认定加上多项罪名叠加,刑期直线上升。反过来说,如果辩护能把恶势力认定打掉、能把部分罪名拆掉,量刑结果会完全不同。
四、量刑标准:判几年要分清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注意三档之间的界限:是不是”积极参加”、还是”其他参加”(一般成员),直接决定刑期档位。实践中,对只参与少量活动、不明知组织性质、被动参与的成员,争取认定为”其他参加”甚至不构成犯罪,是常见且有效的辩护路径。
(二)恶势力犯罪
恶势力不是独立罪名,不影响定罪罪名,但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恶势力的高级形态,按照犯罪集团的规定处理。因此,”是否认定恶势力”直接影响量刑,是涉恶案件辩护的必争之地——按《恶势力意见》的排除标准打掉恶势力认定,量刑往往会有明显变化。
(三)常见关联罪名
涉黑涉恶案件通常伴随大量具体罪名: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以及近年重点打击的”套路贷”(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定罪)等。每个罪名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和证据标准,逐罪名审查是辩护的基本功。
五、辩护要点:六个战场
(一)特征之辩:四个特征逐一击破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辩护人要逐一审查:组织是否”较稳定”、骨干是否”基本固定”;经济实力是否达到”以支持组织活动”的程度;是否”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任何一个特征证据不足,都应坚持全案无罪或部分事实不认定。
(二)定性之辩:恶势力的排除线
对照《恶势力意见》的三条排除线:单纯牟利型犯罪、事出有因的民间纠纷、临时受雇受蒙蔽的参与者,都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实践中”以恶势力名义拔高认定”的问题并不少见,辩方要敢于质疑。
(三)成员之辩:层级与作用的区分
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责任完全不同。对地位低、作用小、参与少的成员,要争取降档处理;对不明知组织性质、被裹挟参与的,要争取不构成犯罪。
(四)罪数之辩:数罪并罚与择一重
涉黑涉恶案件往往一案多罪。要审查指控的罪名是否重复评价、是否属于牵连犯或吸收犯、是否应择一重罪处罚,避免”一案多罪”被不当堆叠。
(五)财产之辩:涉案财产处置
反有组织犯罪法和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案财产处置作了严格规定。对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案外人的财产,要坚决主张返还;对查封、扣押、冻结程序违法的,要依法提出异议。
(六)证据之辩:程序正义是底线
涉黑涉恶案件周期长、涉案人多,办案中容易出现疲劳审讯、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问题。辩护人要严格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与录像的一致性,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把程序违法作为重要的辩护武器。
关于亲办实务,可以提一件我们团队参与的案件:哈尔滨呼兰”四大家族”系列涉黑案中的于某案。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公开审理的重大涉黑案件,团队律师参与该案辩护。这类涉案人数多、指控罪名多的案件,最深的体会是:越是”大帽子”扣下来,越要沉下心做”特征之辩”和”证据之辩”——把每一个指控拆开、把每一份证据钉死,不放过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缺口。具体案情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六、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实在建议
如果家人被以涉黑涉恶立案,第一件事是保持冷静,第二件事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第三件事是不要轻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认可”组织、领导”等定性表述——定性问题交给律师在法庭上解决。
同时要注意:涉黑涉恶案件的涉案财产处置可能波及家庭成员,建议尽早梳理家庭财产来源、保留合法财产证据;案件周期长,要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
结语
涉黑涉恶案件,是刑事辩护中专业门槛最高、对抗性最强的领域之一。罪名越重,越要回到构成要件;标签越响,越要回到证据标准。”四个特征”缺一不可,”三条排除线”字字千钧——这就是涉黑涉恶案件辩护的底层逻辑,也是每一个被贴上标签的人最需要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