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对未成年被害人积极开展救助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未成年人 司法救助 转学安置
【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某某系被害人马某(案发时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亲生父亲,马某母亲在马某2岁时离家出走,马某与爷爷奶奶及父亲马某某一起生活。2021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马某某在家中或宾馆内,以暴力、言语威胁等手段,对马某实施多次猥亵,并在宾馆强行与马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2023年11月,马某通过写信的方式向其班主任揭发被马某某侵犯的事实,班主任陪同其到派出所报案。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发后,民政局及时发放了一笔临时救助款至马某爷爷的账户,后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每月发放救助款至马某个人账户。法院判决后,马某初三毕业,其表示想继续上学,但马某爷爷和姑姑均因怪罪马某告发父亲马某某的行为,不愿意监护马某,更不愿帮助其继续学业。法院了解该情况后,及时与市教育局联动,在征询马某同意的情况下,安排马某在市内女子职高继续完成学业,并就马某的实际情况,与该学校沟通协商免除了马某全部的学费和部分生活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为未成年被害人的亲生父亲,在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因亲人的不理解,被害人在没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学业。人民法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积极沟通协调,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解决困难。最终通过和教育部门联动,成功帮助被害人完成转学安置事宜,且转学到更利于被害人就业的女子职高,并实现学费、生活费减免等。本案因司法机关的主动作为,保障了被害人在新环境中健康成长,为被害人摆脱阴霾、走向新生活打下良好基础。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