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讲透: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刑法定性——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与适用

    一文讲透: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刑法定性 ——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与适用 作者:王冠律师 |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6月19日 202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署名文章《开设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行为的刑法定性辨析》,对以韩某某、高某开设赌场案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刑法定性争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理论分析。 这篇文章的核心判断: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之名、行组织赌博活动之实的平台,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非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这一判断,对于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币圈\"衍生品交易平台定性争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以三阶层理论框架为分析工具,结合韩某某案等真实案例,对这一前沿争议问题进行全面解析,为辩护律师和实务工作者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和辩护思路。 一、问题背景:虚拟货币永续合约是什么? 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是以虚拟货币为基础,采用保证金与杠杆交易模式,通过周期性资金费率机制锚定虚拟货币价格,在多空双方间结算价差,用户可通过判断价格涨跌选择做多或做空,无到期日且无需交割的合约交易。 我国自2021年起,对虚拟货币发行、现货及衍生品交易等全部相关业务,均明确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并全面禁止。但仍有不法分子披着\"金融投资\"外衣,通过开设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组织赌博活动。 实务争议焦点:对于在境内设立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行为,实务中存在三种定性意见—— 开设赌场罪:缺乏合规制度保障的永续合约交易已异化为\"赌小幅单边行情\"的投机工具 非法经营罪:虚拟货币合约交易与期货交易高度相似,未经批准擅自开展 诈骗罪:平台存在修改后台数据等欺诈行为 二、典型案例:韩某某、高某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韩某某、高某出资,唐某某(在逃)组建技术、运营团队,开发某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用户下载App后,以泰达币(USDT)进行充值,购买比特币(BTC)、以太币(ETH)等永续合约,可选择涨跌方向和交易金额,并添加5倍至150倍杠杆(其中93.76%的交易配置了100倍至150倍的超高杠杆),合约无到期时间,平台收取交易手续费。 平台对接外部交易所行情数据,当保证金触及预警线时系统强制提示加仓;用户若未及时响应,平台即执行强制平仓,并将平仓亏损转化为自身收益。平台上线后累计注册用户7万余人,活跃用户3万余人。 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最终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支持。 三、三阶层框架下逐层分析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1. 主体:韩某某、高某作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唐某某作为技术负责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体要件。 2. 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需从四个维度审查—— 维度一:射幸性审查——\"押大小\"还是\"金融投资\"? 赌博的核心特征在于射幸性,即胜负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偶然因素,而非参与者的知识、经验、技能。境外合规的永续合约平台通过资金费率机制实现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动态锚定,但从长期看会呈现阶段性波动规律;而涉案平台93.76%的交易配置100-150倍杠杆,强制平仓线均为50%,导致极小的价格波动即可触发平仓。如选择100倍杠杆,价格反向波动1%即被强平。高杠杆带来极低容错率,交易已异化为纯粹的\"押注偶然结果\",与传统\"押大小\"无异。 维度二:平台获利模式审查——\"中介\"还是\"庄家\"? 境外合规平台主要通过收取固定手续费获利,平台不是交易对手方。而涉案平台不仅收取手续费,还充当庄家与用户对赌,通过修改部分K线数据提高强制平仓概率,其盈利逻辑是\"手续费+提现费+自动强平机制\"将用户本金亏损直接转化为平台收益——这恰恰是开设赌场罪\"庄家坐庄、抽头渔利\"的行为特征。 维度三:资金闭环审查——需要法定货币吗? 涉案平台以泰达币(USDT)进行充值、结算,未提供泰达币与人民币直接兑换服务。有观点认为未形成完整资金闭环。但笔者认为:泰达币锚定美元发行,具有价值稳定和高流通性特点,随时可在境外平台变现。虚拟资产具备稳定价值、可快速变现且实际用于投注与兑付,即符合\"以财物为赌注\"的本质。认定赌博资金闭环不以法定货币直接参与为必要。 维度四:经营性审查 涉案平台以虚假宣传广泛揽客,构建多层级代理并配置高达85%的返佣机制,累计注册用户7万余人,持续运营,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经营性特征。 3. 结果:涉案平台通过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取巨额收益,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已造成实质性法益侵害。 (二)违法性——排除事由审查 本案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自2021年起,我国已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全面禁止,涉案平台缺乏任何行政审批或合规备案。 (三)有责性——责任能力/故意过失 韩某某、高某作为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平台运营模式和盈利逻辑有明确认知;唐某某作为技术负责人,明知平台功能设计。三人均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四、此罪与彼罪:三个争议罪名的精准界分 维度 开设赌场罪 非法经营罪 诈骗罪 核心要素 射幸性+经营性+资金闭环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期货 欺诈手段排除结果偶然性 行为本质 庄家坐庄、设定规则、抽头渔利 未经批准经营期货业务 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财物 对赌定性 保留结果偶然性,庄家仅优化胜率 期货交易属合法金融衍生品 输赢结果事前确定 修改数据 零散实施,未改变博弈本质 不适用 欺诈完全操控赌局 法定刑 5年以下/5-10年 5年以下/5年以上 3年以下/3-10年/10年-无期 (一)开设赌场罪 vs 诈骗罪——\"修改K线\"是骗局还是控盘? 区分的核心标准:欺诈手段是否彻底排除了结果的偶然性。韩某某案中,修改K线数据系零散实施、未形成固定算法模型,且用户仍可基于真实行情波动选择多空方向,赌局结果仍保留高度偶然性,不宜升格认定为诈骗罪。 (二)开设赌场罪 vs 非法经营罪——\"国家规定\"的前置法困境 第一,前置法依据存争议。案发时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通知(已废止)系部委名义发布,是否属于刑法第96条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尚存争议。 第二,永续合约≠期货合约。 第三,兜底条款从严把握。 辩护要点:当指控方倾向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时,辩护律师应从三方面着力——①核实前置法依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层级;②论证永续合约与期货合约的本质差异;③主张兜底条款在缺乏司法解释时不得适用。 五、辩护实务:五大突破口 突破口一:射幸性抗辩 如果平台的风控机制属于合理金融工程范畴,则射幸性抗辩成立。 突破口二:资金闭环抗辩 如果平台未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反向兑换通道,则资金闭环未能形成。 突破口三:经营资质抗辩 如平台在境外注册持有金融牌照,具有合法性外观。 突破口四:平台性质抗辩 如果平台仅提供撮合服务,不充当交易对手方,则不具备庄家特征。 突破口五:主观故意抗辩 对于仅负责技术实现的人员,可主张缺乏违法性认识。 六、企业合规警示 禁止设置超高杠杆 禁止充当交易对手方 禁止修改行情数据 禁止多层级代理和返佣 禁止境内宣传揽客 七、结语 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刑法定性,是数字经济时代刑法规制的前沿课题。 作者简介 王冠 律师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联合创始人 14年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经验 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 17813108512 www.wwgglawyer.com 本文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